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一 |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三十一号:程佩和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帮助行刦李景家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2月03日(十月廿五日),星期二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二十八号:马广财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侵占畝捐处徒刑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马广财,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宣告罪刑之部分撤销,被告马广财侵占之所为回复第一审原判之效力……。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代理推事沈家彝(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二十九号:邱树人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和诱陈五妹并和奸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邱树人、陈五妹,邱树人的委托辩护人:杨光湛。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对于邱树人及陈五妹宣告罪刑之部分撤销,邱树人及陈五妹之所为应驳回公诉不予受理……。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代理推事沈家彝(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三十二号:刘卜功刘卜耀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夥同烧抢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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