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一 |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三十一號:程佩和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幫助行劫李景家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2月03日(十月廿五日),星期二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二十八號:馬廣財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侵占畝捐處徒刑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馬廣財,選定辯護人:曹汝霖。大理院判決為:「原判宣告罪刑之部分撤銷,被告馬廣財侵占之所為回復第一審原判之效力……。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代理推事沈家彝(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二十九號:邱樹人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和誘陳五妹並和姦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邱樹人、陳五妹,邱樹人的委託辯護人:楊光湛。大理院判決為:「原判對於邱樹人及陳五妹宣告罪刑之部分撤銷,邱樹人及陳五妹之所為應駁回公訴不予受理……。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代理推事沈家彝(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公開審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三十二號:劉卜功劉蔔耀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夥同燒搶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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