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一

  該案上告人:賈紹卿,委任辯護人:方震甲。大理院判決為:「原判關於徒刑之部分撤銷,賈紹卿終身褫奪暫行新刑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之公權,被告人對於原判他之部分之上告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代理推事胡詒穀(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二十七號:陳履和對於江西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墮胎斃命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陳履和,選定辯護人:鄧鎔。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陳履和教唆墮胎致人死之所為處四等有期徒刑一年半,祝蔣氏使人墮胎致死之所為及羅福勝、熊景春之所為維持第一審原判之效力……。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代理推事黃德章(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公開審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二十八號:馬廣財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侵占畝捐處徒刑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二十九號:邱樹人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和誘陳五妹並和姦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1月29日(十月廿一日),星期五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三十號:李鴻鈺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姦搶斃命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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