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一 |
该案上告人:贾绍卿,委任辩护人:方震甲。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徒刑之部分撤销,贾绍卿终身褫夺暂行新刑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之公权,被告人对于原判他之部分之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代理推事胡诒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二十七号:陈履和对于江西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堕胎毙命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陈履和,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陈履和教唆堕胎致人死之所为处四等有期徒刑一年半,祝蒋氏使人堕胎致死之所为及罗福胜、熊景春之所为维持第一审原判之效力……。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代理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二十八号:马广财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侵占畝捐处徒刑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二十九号:邱树人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和诱陈五妹并和奸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1月29日(十月廿一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三十号:李鸿钰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奸抢毙命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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