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一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二十七号:陈履和对于江西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堕胎毙命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1月22日(十月十四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二十六号:吕震甲对于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吕震甲诬告推事张梯云吸食鸦片处徒刑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吕震甲,委任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被告吕震甲之所为无罪……。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代理推事胡诒谷(印)、大理院书记官汪乐宝(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二十九号:邱树人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和诱陈五妹并和奸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1月26日(十月十八日),星期二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二十二号:贾绍卿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强取财物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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