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一 |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二十七號:陳履和對於江西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墮胎斃命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1月22日(十月十四日),星期五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二十六號:呂震甲對於天津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呂震甲誣告推事張梯雲吸食鴉片處徒刑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呂震甲,委任辯護人:鄧鎔。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本案被告呂震甲之所為無罪……。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代理推事胡詒穀(印)、大理院書記官汪樂寶(印)。」
公開審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二十九號:邱樹人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和誘陳五妹並和姦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1月26日(十月十八日),星期二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二十二號:賈紹卿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強取財物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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