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一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二十六號:呂震甲對於天津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呂震甲誣告推事張梯雲吸食鴉片處徒刑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1月19日(十月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二十五號:董太劉孫氏等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和姦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董太即孫永清、劉孫氏,選定辯護人:曹汝霖。大理院判決為:「原判處董太及劉孫氏有夫和姦罪刑之部分均予撤銷,董太及劉孫氏有夫和姦罪刑之所為應駁回公訴不予受理……。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代理推事胡詒穀(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宣告決定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決定元年第五號:張維鈞對於天津高等審判分廳就張玉邦殺死伊父張樹田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的上告人:張維鈞。大理院決定為:「本件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代理推事黃德章(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公開審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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