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一 |
11月12日(十月初四日),星期二下午二時,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二十三號:李鴻山呂仲海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掏摸財物分別處罰援赦除免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李鴻山、呂仲海,選定辯護人:曹汝霖。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並撤銷第一審對於李鴻山、呂仲海、褚永德、王成志之判決全部。李鴻山、呂仲海竊盜之所為、褚永德收受賊物之所為、王成志詐欺取財之所為均予免訴……。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代理推事胡詒穀(印)、大理院書記官汪樂寶(印)。」
公開審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二十二號:賈紹卿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強取財物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續行審理);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二十五號:董太劉孫氏等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和姦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1月15日(十月初七日),星期五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二十二號:賈紹卿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強取財物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續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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