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一 |
11月01日(九月廿三日),星期五下午二時,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二十二號:賈紹卿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強取財物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續行審理)。
11月05日(九月廿七日),星期二下午二時,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二十四號:路奎鏞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毆傷緦麻服叔路有太身死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路奎鏞,選定辯護人:鄧鎔。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路奎鏞傷害人致死之所為處一等有期徒刑十五年,終身褫奪公權全部。鐵板鐝沒收……。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代理推事胡詒穀(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公開審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二十二號:賈紹卿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強取財物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1月08日(九月三十日),星期五下午二時,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公開審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二十二號:賈紹卿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強取財物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續行審理)。
-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