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一 |
11月01日(九月廿三日),星期五下午二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二十二号:贾绍卿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强取财物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续行审理)。
11月05日(九月廿七日),星期二下午二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二十四号:路奎镛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殴伤緦麻服叔路有太身死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路奎镛,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路奎镛伤害人致死之所为处一等有期徒刑十五年,终身褫夺公权全部。铁板镢没收……。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代理推事胡诒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二十二号:贾绍卿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强取财物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1月08日(九月三十日),星期五下午二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二十二号:贾绍卿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强取财物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续行审理)。
-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