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一 |
△ 大理院私诉决定元年第一号:张孙氏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私诉上告人控杨张氏等殴伤伊子请求赔偿案件所为第三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私诉上告人:张孙氏。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代理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行规(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宣告决定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决定元年第三号:李少卿呈诉蔡学勤等占官街等情一案
该案的呈诉人:李少卿。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胡诒谷(印)、大理院书记官汪乐宝(印)”。
△ 大理院刑事决定元年第四号:上告人贾绍卿委任辩护人方震甲请求再开辩论一案
该案的上告人:贾绍卿,委任辩护人:方震甲。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代理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行规(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二十四号:路奎镛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殴伤緦麻服叔路有太身死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二十二号:贾绍卿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强取财物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重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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