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一

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代理推事胡诒谷(印)、大理院书记官汪乐宝(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二十一号:广西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广西高等审判厅就易天保柺藏骆李氏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广西高等检察厅检察官,被告人:骆李氏,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代理推事胡诒谷(印)、大理院书记官汪乐宝(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二十二号:贾绍卿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强取财物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二十三号:李鸿山吕仲海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掏摸财物分别处罚援赦除免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0月29日(九月二十日),星期二下午二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决定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决定元年第二号:金安氏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聂成顺调戏伊女金姑娘案件所为帝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的上告人:金安氏,被告人:聂成顺。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代理推事胡诒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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