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一 |
11月12日(十月初四日),星期二下午二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二十三号:李鸿山吕仲海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掏摸财物分别处罚援赦除免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李鸿山、吕仲海,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并撤销第一审对于李鸿山、吕仲海、褚永德、王成志之判决全部。李鸿山、吕仲海窃盗之所为、褚永德收受贼物之所为、王成志诈欺取财之所为均予免诉……。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代理推事胡诒谷(印)、大理院书记官汪乐宝(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二十二号:贾绍卿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强取财物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续行审理);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二十五号:董太刘孙氏等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和奸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1月15日(十月初七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二十二号:贾绍卿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强取财物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续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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