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一 |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二十六号:吕震甲对于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吕震甲诬告推事张梯云吸食鸦片处徒刑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1月19日(十月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二十五号:董太刘孙氏等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和奸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董太即孙永清、刘孙氏,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处董太及刘孙氏有夫和奸罪刑之部分均予撤销,董太及刘孙氏有夫和奸罪刑之所为应驳回公诉不予受理……。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代理推事胡诒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宣告决定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决定元年第五号:张维钧对于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就张玉邦杀死伊父张树田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的上告人:张维钧。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代理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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