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一 |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三十三號:伍大奎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要求賄賂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2月06日(十月廿八日),星期五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三十號:李鴻鈺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姦搶斃命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李鴻鈺,選定辯護人:鄧鎔。大理院判決為:「上告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代理推事沈家彝(印)、大理院書記官汪樂寶(印)。」
宣告決定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決定元年第七號:劉玉邦對於天津高等審判分廳就于洛殺死伊父劉維楷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的上告人:劉玉邦。大理院決定為:「本件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代理推事黃德章(印)、大理院書記官汪樂寶(印)。」
公開審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三十四號:奉天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被告人徐明順聽糾入室行竊強取洋元拒傷事主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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