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一 |
12月10日(十一月初二日),星期二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三十二號:劉卜功劉蔔耀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夥同燒搶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劉卜功、劉卜耀。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本案發交武昌地方審判廳更為第一審審判……。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代理推事黃德章(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三十三號:伍大奎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要求賄賂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伍大奎,委任辯護人:王錫鐢。大理院判決為:「原判及第一審之審決撤銷,伍大奎之所為應予免訴……。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代理推事黃德章(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宣告決定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決定元年第六號:劉國彥劉邦彥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劉卜功等夥同燒搶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的上告人:劉國彥、劉邦彥。大理院決定為:「本件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代理推事黃德章(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公開審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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