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一 |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三十六號:張淑張大灝王禮壬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枉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2月13日(十一月初五日),星期五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三十四號:奉天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被告人徐明順聽糾入室行竊強取洋元拒傷事主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奉天高等檢察廳檢察官,被告人:徐明順,選定辯護人:曹汝霖。大理院判決為:「上告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代理推事黃德章(印)、大理院書記官汪樂寶(印)。」
公開審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三十六號:張淑張大灝王禮壬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枉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三十五號:高玉亭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傷害王大洪致死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2月17日(十一月初九日),星期二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決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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