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1918年 |
△“国务总理呈大总统为准会咨议决前署河南内乡县知事王嗣曾擅释要犯交付惩戒一案”,详见《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决议书 七年第三百八十六号》。被付惩戒人:王嗣曾(河南内乡县知事),议决主文:“减俸 六个月六分之一……。委员长夏寿康(印)、委员余棨昌(印)、委员孙培(印)、委员余绍宋 缺席、委员达寿(印)、委员卢弼(印)、委员贺俞(印)、委员王学曾(印)、委员潘昌煦(印)”。
△ “国务总理呈大总统为准会咨议决陕西耀县知事王建极附匪虐民交付惩戒一案”,详见《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决议书 七年第三百八十八号》。被付惩戒人:王建极(陕西耀县知事),议决主文:“褫职,停止任用六年……。委员长夏寿康(印)、委员余棨昌(印)、委员孙培(印)、委员余绍宋 缺席、委员达寿(印)、委员卢弼(印)、委员贺俞(印)、委员王学曾(印)、委员潘昌煦(印)”。
△“国务总理呈大总统为准会咨议决福建泰宁县知事黄式苏疏脱监犯交付惩戒一案”,详见《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决议书 七年第三百八十九号》。被付惩戒人:黄式苏(福建泰宁县知事),议决主文:“减俸 六个月四分之一……。委员长夏寿康(印)、委员余棨昌(印)、委员孙培(印)、委员余绍宋 缺席、委员达寿(印)、委员卢弼(印)、委员贺俞(印)、委员王学曾(印)、委员潘昌煦(印)”。
8月31日(七月廿五日),大理院院长姚震发布大理院布告,民刑各庭九月起开庭时间更定通告,其中,刑事第一庭更改为每周一和周四下午二时开庭。
9月21日(八月十七日),以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参与下列文官惩戒案件审议。
△ “国务总理呈大总统为准会咨议决福建福安县知事戈乃康疏脱监犯并失察警役诈索交付惩戒一案”,详见《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决议书 七年第三百九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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