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1918年

  7月23日(六月十六日),大总统任命李景圻、李祖虞为大理院庭长,朱学曾署大理院庭长。其中,李景圻是顶汪爔芝离任的空缺,而李祖虞和朱学曾分别顶姚震和陆鸿仪离任的空缺。
  7月24日(六月十七日),以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参与下列文官惩戒案件审议。
  △ “国务总理呈大总统为准会咨议决江西永新县知事左树瑄废弛狱务发现重案交付惩戒一案”,详见《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决议书 七年第三百八十三号》。被付惩戒人:左树瑄(江西永新县知事),议决主文:“降等……。委员长夏寿康(印)、委员余棨昌(印)、委员孙培(印)、委员余绍宋 缺席、委员达寿(印)、委员卢弼(印)、委员贺俞(印)、委员王学曾(印)、委员潘昌煦(印)”。
  △ “国务总理呈大总统为准会咨议决吉林方正县知事善元疏脱重罪监犯交付惩戒一案”,详见《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决议书 七年第三百八十四号》。被付惩戒人:善元(吉林方正县知事),议决主文:“减俸 四个月四分之一……。委员长夏寿康(印)、委员余棨昌(印)、委员孙培(印)、委员余绍宋 缺席、委员达寿(印)、委员卢弼(印)、委员贺俞(印)、委员王学曾(印)、委员潘昌煦(印)”。
  同日,姚震被任命兼充高等捕获审检厅厅长,余棨昌被任命兼充高等捕获审检厅首席评事。
  8月6日(六月三十日),邵勋被任命为大理院推事。
  8月14日(七月初八日),许泽新和刘含章被任命为大理院推事。
  8月27日(七月廿一日),以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参与下列文官惩戒案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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