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1918年

  5月司法讲习所第三班开学,先生总结这几年大理院刑庭所碰到相关的案例,编写了《刑事诉讼法规及判例》(1),作为司法讲习所的讲义之一,并在司法讲习所里为第三班学员讲授。
  6月8日(四月三十日),由时任大理院院长姚震和司法总长朱深呈报,国务总理段祺瑞和大总统批准,先生的官等进叙一等。
  6月24日(五月十六日),邬绳凖被任命署大理院书记官。
  6月29日(五月廿一日),以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参与下列文官惩戒案件审议。
  △“国务总理呈大总统为准会咨议决江西瑞金县知事何如璟疏脱押犯请付惩戒一案”,详见《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决议书 七年第三百八十二号》。被惩戒人:何如璟(江西瑞金县知事),议决主文:“减俸 三个月四分之一…….委员长夏寿康(印)、委员余棨昌(印)、委员孙培(印)、委员余绍宋 缺席、委员达寿(印)、委员卢弼(印)、委员贺俞(印)、委员王学曾(印)、委员潘昌煦(印)”。
  7月15日(六月初八日),参与“覆审查律师惩戒会议覆字第三号”的审理。被付惩戒人:陶骥,议决主文:“律师陶骥不受惩戒处分……。覆审查律师惩戒会会长董康(印)、会员姚震(印)、会员余棨昌(印)、会员潘昌煦(印)、会员陆鸿仪(印)、书记官林志章(印)”。
  是日,董康、王宠惠被任命为修订法律馆总裁,罗文干被任命为副总裁;姚震被任命为大理院院长。
  7月18日(六月十一日),陆鸿仪被任命署修订法律馆副总裁兼总纂,石志泉被任命署修订法律馆总纂。


 

(1) 参见《司法讲习所讲义录》第一期第二号。 [返回标注点]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