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1918年 |
5月司法講習所第三班開學,先生總結這幾年大理院刑庭所碰到相關的案例,編寫了《刑事訴訟法規及判例》(1),作為司法講習所的講義之一,並在司法講習所裡為第三班學員講授。
6月8日(四月三十日),由時任大理院院長姚震和司法總長朱深呈報,國務總理段祺瑞和大總統批准,先生的官等進敘一等。
6月24日(五月十六日),鄔繩凖被任命署大理院書記官。
6月29日(五月廿一日),以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委員,參與下列文官懲戒案件審議。
△「國務總理呈大總統為准會諮議決江西瑞金縣知事何如璟疏脫押犯請付懲戒一案」,詳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七年第三百八十二號》。被懲戒人:何如璟(江西瑞金縣知事),議決主文:「減俸 三個月四分之一…….委員長夏壽康(印)、委員余棨昌(印)、委員孫培(印)、委員余紹宋 缺席、委員達壽(印)、委員盧弼(印)、委員賀俞(印)、委員王學曾(印)、委員潘昌煦(印)。」
7月15日(六月初八日),參與「覆審查律師懲戒會議覆字第三號」的審理。被付懲戒人:陶驥,議決主文:「律師陶驥不受懲戒處分……。覆審查律師懲戒會會長董康(印)、會員姚震(印)、會員余棨昌(印)、會員潘昌煦(印)、會員陸鴻儀(印)、書記官林志章(印)。」
是日,董康、王寵惠被任命為修訂法律館總裁,羅文幹被任命為副總裁;姚震被任命為大理院院長。
7月18日(六月十一日),陸鴻儀被任命署修訂法律館副總裁兼總纂,石志泉被任命署修訂法律館總纂。
(1) 參見《司法講習所講義錄》第一期第二號。 [返回標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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