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1918年 |
7月23日(六月十六日),大總統任命李景圻、李祖虞為大理院庭長,朱學曾署大理院庭長。其中,李景圻是頂汪爔芝離任的空缺,而李祖虞和朱學曾分別頂姚震和陸鴻儀離任的空缺。
7月24日(六月十七日),以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委員,參與下列文官懲戒案件審議。
△ 「國務總理呈大總統為准會諮議決江西永新縣知事左樹瑄廢弛獄務發現重案交付懲戒一案」,詳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七年第三百八十三號》。被付懲戒人:左樹瑄(江西永新縣知事),議決主文:「降等……。委員長夏壽康(印)、委員余棨昌(印)、委員孫培(印)、委員余紹宋 缺席、委員達壽(印)、委員盧弼(印)、委員賀俞(印)、委員王學曾(印)、委員潘昌煦(印)。」
△ 「國務總理呈大總統為准會諮議決吉林方正縣知事善元疏脫重罪監犯交付懲戒一案」,詳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七年第三百八十四號》。被付懲戒人:善元(吉林方正縣知事),議決主文:「減俸 四個月四分之一……。委員長夏壽康(印)、委員余棨昌(印)、委員孫培(印)、委員余紹宋 缺席、委員達壽(印)、委員盧弼(印)、委員賀俞(印)、委員王學曾(印)、委員潘昌煦(印)。」
同日,姚震被任命兼充高等捕獲審檢廳廳長,余棨昌被任命兼充高等捕獲審檢廳首席評事。
8月6日(六月三十日),邵勳被任命為大理院推事。
8月14日(七月初八日),許澤新和劉含章被任命為大理院推事。
8月27日(七月廿一日),以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委員,參與下列文官懲戒案件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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