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1918年

  △「國務總理呈大總統為准會諮議決前署河南內鄉縣知事王嗣曾擅釋要犯交付懲戒一案」,詳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七年第三百八十六號》。被付懲戒人:王嗣曾(河南內鄉縣知事),議決主文:「減俸 六個月六分之一……。委員長夏壽康(印)、委員余棨昌(印)、委員孫培(印)、委員余紹宋 缺席、委員達壽(印)、委員盧弼(印)、委員賀俞(印)、委員王學曾(印)、委員潘昌煦(印)。」
  △ 「國務總理呈大總統為准會諮議決陝西耀縣知事王建極附匪虐民交付懲戒一案」,詳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七年第三百八十八號》。被付懲戒人:王建極(陝西耀縣知事),議決主文:「褫職,停止任用六年……。委員長夏壽康(印)、委員余棨昌(印)、委員孫培(印)、委員余紹宋 缺席、委員達壽(印)、委員盧弼(印)、委員賀俞(印)、委員王學曾(印)、委員潘昌煦(印)。」
  △「國務總理呈大總統為准會諮議決福建泰甯縣知事黃式蘇疏脫監犯交付懲戒一案」,詳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七年第三百八十九號》。被付懲戒人:黃式蘇(福建泰甯縣知事),議決主文:「減俸 六個月四分之一……。委員長夏壽康(印)、委員余棨昌(印)、委員孫培(印)、委員余紹宋 缺席、委員達壽(印)、委員盧弼(印)、委員賀俞(印)、委員王學曾(印)、委員潘昌煦(印)。」
  8月31日(七月廿五日),大理院院長姚震發佈大理院佈告,民刑各庭九月起開庭時間更定通告,其中,刑事第一庭更改為每週一和週四下午二時開庭。
  9月21日(八月十七日),以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委員,參與下列文官懲戒案件審議。
  △「國務總理呈大總統為准會諮議決福建福安縣知事戈乃康疏脫監犯並失察警役詐索交付懲戒一案」,詳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七年第三百九十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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