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1914年 |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上告人陈遐龄对于浙江高等审判厅就陈遐龄侮辱官员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赵小考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赵小考强盗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周济初等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周济初等略诱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焦炳兴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就焦炳兴强奸幼女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公开审理的案件:
△ 上告人伍人九等对于湖南高等审判厅就伍人九等诬告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是日,与徐彭龄、庄璟珂、黄德章同获四等嘉禾章。
是日,司法部成立司法讲习所的申请获得批准。
10月15日(八月廿六日),《司法讲习所规程》发布,姚震任司法讲习所第一任所长。
11月3日(九月十六日),大理院在《政府公报》发布大理院通告,自十一月起,刑事第二庭的开庭时间被安排在每周一、周四的下午二时。
12月6日(十月二十日),四子潘承逵出生(1)。其时,《歙县迁苏潘氏家谱》即将刊印,赶在刊印前将潘承逵的资料写入家谱。
(1) 参见潘廷燮等著 《歙县迁苏潘氏家谱》,上海竸新印刷所承印,民国三年。 [返回标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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