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1914年 |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上告人陳遐齡對於浙江高等審判廳就陳遐齡侮辱官員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趙小考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趙小考強盜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周濟初等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周濟初等略誘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焦炳興對於四川高等審判廳就焦炳興強姦幼女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公開審理的案件:
△ 上告人伍人九等對於湖南高等審判廳就伍人九等誣告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是日,與徐彭齡、莊璟珂、黃德章同獲四等嘉禾章。
是日,司法部成立司法講習所的申請獲得批准。
10月15日(八月廿六日),《司法講習所規程》發佈,姚震任司法講習所第一任所長。
11月3日(九月十六日),大理院在《政府公報》發佈大理院通告,自十一月起,刑事第二庭的開庭時間被安排在每週一、週四的下午二時。
12月6日(十月二十日),四子潘承逵出生(1)。其時,《歙縣遷蘇潘氏家譜》即將刊印,趕在刊印前將潘承逵的資料寫入家譜。
(1) 參見潘廷燮等著 《歙縣遷蘇潘氏家譜》,上海竸新印刷所承印,民國三年。 [返回標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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