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1914年 |
先生就此又由民事第一庭調往刑事第二庭,頓覺壓力巨大,其時,堂兄廷燮等籌畫刊印《歙縣遷蘇潘氏家譜》,想請先生撰寫其生父潘文榜之行狀,先生在給堂兄廷燮回信中言「刑庭審判其難其慎,家乘付印在即,苦不得旬日之暇為先人撰次行狀……。」最後,家譜上是由堂兄廷燮為先生生父撰寫的行狀。
9月6日(七月十七日),大理院在《政府公報》發佈大理院通告,其中,刑事第二庭的開庭時間被安排在每週一、週四的上午十時。然而,卻把大理院刑事第二庭的首次開庭的案件排在9月8日星期二上午,其原因是大理院刑事第二庭的推事陳爾錫和郁華兩員被派赴日本修習實務,尚未回歸。董康只好先調派刑事第一庭庭長汪爔芝及刑事第一庭成員代理此案。
9月8日(七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時,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首次開庭,公開審理「大理院刑事判決三年特字第四號: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前霸縣知事劉鼎錫等貪贓枉法之所為提起公訴一案。」
9月13日(七月廿四日),朱獻文被任命為江西高等審判廳廳長,離開大理院;高种被任命為山東高等審判廳廳長,再次離開大理院。
9月21日(八月初二日),由日本返回的大理院刑事第二庭推事陳爾錫和郁華被安排覲見大總統袁世凱。
10月3日(八月十四日),星期六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事第二庭第二次開庭,公開審理「大理院刑事判決三年特字第五號: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前順天府尹王治馨等犯贓等款之所為提起公訴一案。」概因刑事第二庭成員尚未完全準備好,董康調派民事第二庭的余棨昌等代理該案件的審理。
10月5日(八月十六日),星期一上午十時,以董康為庭長的大理院刑事第二庭正式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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