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十六 |
△ 李榜仔与李银保因回赎典地涉讼不服河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郑德山等与郑荷因分析家产及确认身分涉讼不服京师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刘柏春与贲永喜因请求给付担保债款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荆正才与乔鸣凤因请求返还麦子涉讼不服山西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吴以镕等与吴寿昌因分析家产涉讼不服四川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刘国栋与姚作忱因请求偿还借款涉讼不服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陶路与陶念祖因不认子女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松江林业公司与徐揆一因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涉讼不服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王林与王袁氏因请求离婚涉讼不服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佘翼彰与余翼和等因请求返还公产涉讼不服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 吉林依隆阿与阿城县劝学所因草甸所有权涉讼抗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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