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六 |
△ 李榜仔與李銀保因回贖典地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鄭德山等與鄭荷因分析家產及確認身分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柏春與賁永喜因請求給付擔保債款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荊正才與喬鳴鳳因請求返還麥子涉訟不服山西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吳以鎔等與吳壽昌因分析家產涉訟不服四川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國棟與姚作忱因請求償還借款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陶路與陶念祖因不認子女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松江林業公司與徐揆一因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林與王袁氏因請求離婚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佘翼彰與余翼和等因請求返還公產涉訟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 吉林依隆阿與阿城縣勸學所因草甸所有權涉訟抗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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