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十五 |
△ 于安江与于刘氏等因地亩涉讼不服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 东省特别区域福鲁布列夫司基与牛满堪公司因公断程序涉讼声请救助案。
4月3日(三月十一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李玉成与李大章因承继及遗产涉讼不服江西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刘士元与侯万户因债务涉讼不服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吴贾氏与吴济美因承继涉讼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张软成与王秋妮因赔偿损失涉讼不服山西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李春元等与杜成魁等因地租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莫滋郭渥义与东省铁路公司因恤金涉讼不服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周子异与刘竹蕃因工价涉讼不服直隶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李嶷与徐惠远因债务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于质平与李培兰因债务涉讼不服直隶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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