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十四

  △ 王维善等与京奉铁路局等因地亩涉讼不服直隶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吴秋棠与黄衡泉因囗囗涉讼不服江苏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何陈氏与何鲁氏因田亩涉讼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刘荣与刘陈氏因继承涉讼不服京师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陈华山与刘经儒因赔偿涉讼不服安徽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富和璋与王震因租房涉讼不服京师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张少琴与毛旭初因滩地涉讼不服江苏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李豫宝与洪郑氏因债务涉讼不服河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李廷栽与胡振业因典房及债务涉讼不服绥远都统署审判处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逢本贤与崔立恩因债务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宝兰与云卿等因脱离关系及债务涉讼不服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马维良等与李庚唐因地亩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12月5日(十一月初九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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