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四 |
△ 王維善等與京奉鐵路局等因地畝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吳秋棠與黃衡泉因囗囗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何陳氏與何魯氏因田畝涉訟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榮與劉陳氏因繼承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華山與劉經儒因賠償涉訟不服安徽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富和璋與王震因租房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少琴與毛旭初因灘地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豫寶與洪鄭氏因債務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廷栽與胡振業因典房及債務涉訟不服綏遠都統署審判處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逢本賢與崔立恩因債務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寶蘭與雲卿等因脫離關係及債務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馬維良等與李庚唐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12月5日(十一月初九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1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