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十三 |
△ 江苏仁学与法广因庵产涉讼抗告案。
4月20日(三月初五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朱文斌与朱老等因承继及遗产涉讼不服河南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小寺洋行与东省铁路公司因损害赔偿涉讼不服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吴德记建行东等与翁清初等因货款涉讼不服浙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贾元贞与宋华等因赎地涉讼不服热河都统署审判处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陈福昌与陈何氏因赎地涉讼不服浙江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宋法英与宋元魁因承继涉讼不服河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张吴氏与刘云德因赎地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 四川葛绥焯与杨葛氏因房产涉讼再抗告案。
△ 奉天刘秉忠与李秉清因地亩涉讼再抗告案。
4月24日(三月初九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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