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十二 |
△ 林撷青与昇大北号东因债务涉讼不服浙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 京师曹植桐与毓凌因地亩涉讼抗告案。
△ 河南刘祝三与刘执中因债务涉讼再抗告案。
△ 京师胡勉商与南海会馆因修理费涉讼再抗告案。
△ 吉林吴钧庭与三东岩因债务涉讼抗告案。
12月5日(十月十七日),星期二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张才鑑与张学金因承继及财产涉讼不服四川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永宁轮船局与元大钱庄东因债务涉讼不服浙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李荣福与陈元庆等因庙产涉讼不服河南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达次元与刘建屏因夥贸涉讼不服四川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公开宣告裁决的案件:
△ 奉天康庆凤与康钧因地亩涉讼抗告案。
△ 江苏王文俊与张子乔因房产涉讼抗告案。
△ 四川逯培根与逯李氏因家产涉讼再抗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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