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二 |
△ 林擷青與昇大北號東因債務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 京師曹植桐與毓凌因地畝涉訟抗告案。
△ 河南劉祝三與劉執中因債務涉訟再抗告案。
△ 京師胡勉商與南海會館因修理費涉訟再抗告案。
△ 吉林吳鈞庭與三東岩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12月5日(十月十七日),星期二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張才鑑與張學金因承繼及財產涉訟不服四川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永寧輪船局與元大錢莊東因債務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榮福與陳元慶等因廟產涉訟不服河南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達次元與劉建屏因夥貿涉訟不服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 奉天康慶鳳與康鈞因地畝涉訟抗告案。
△ 江蘇王文俊與張子喬因房產涉訟抗告案。
△ 四川逯培根與逯李氏因家產涉訟再抗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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