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十一 |
△ 王振邦与刘希贤等因债务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张刘氏等与傅承恩因债务涉讼不服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公开宣告决定的案件:
△ 湖北王维新等与王铁根等因公产涉讼再抗告一案。
△ 江苏高纶等与宿迁县劝学所因佃权涉讼抗告一案。
△ 奉天李润芝与四平街交通分行因债务涉讼抗告一案。
6月29日(闰五月初五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金开秋等与金汝会因承继及身分涉讼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杜芳龄与杜维俊等因继承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李富赓与武宽因赎地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汇丰长号东与万德栈号东因款项涉讼不服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公开宣告决定的案件:
△ 江苏吴鑅泰与吴氏因房屋涉讼抗告案。
△ 江西南浔铁路与张志霁因私诉抗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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