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一 |
△ 王振邦與劉希賢等因債務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張劉氏等與傅承恩因債務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公開宣告決定的案件:
△ 湖北王維新等與王鐵根等因公產涉訟再抗告一案。
△ 江蘇高綸等與宿遷縣勸學所因佃權涉訟抗告一案。
△ 奉天李潤芝與四平街交通分行因債務涉訟抗告一案。
6月29日(閏五月初五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金開秋等與金汝會因承繼及身分涉訟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杜芳齡與杜維俊等因繼承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李富賡與武寬因贖地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滙豐長號東與萬德棧號東因款項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公開宣告決定的案件:
△ 江蘇吳鑅泰與吳氏因房屋涉訟抗告案。
△ 江西南潯鐵路與張志霽因私訴抗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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