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十一 |
4月27日(四月初一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汪兴荣与水性安因债务涉讼不服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汪兴荣与清芬公司因地租涉讼不服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谷瑞符与福来银号东因债务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赵子仁与左心田因债务涉讼不服河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公开宣告决定的案件:
△ 湖北汪兴荣与水性安等因债务涉讼声请案。
△ 福建僧仁修与僧仁英因住持及租榖涉讼上告案。
△ 甘肃王清源等与郑昌基等因山场涉讼抗告案。
5月1日(四月初五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魏崇岳与战春舫因债务涉讼不服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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