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十

  7月7日(六月初三日),星期四上午十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刘云桂与刘王氏因承继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耿吉庭与刘尔铭因婚姻涉讼不服甘肃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郭如城与于得胜因地亩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牛永和等与单玉品因地亩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于永发与于得顺因家产涉讼不服江苏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公开宣告决定的案件:
  △ 湖北李东瀛与李见之因当地涉讼抗告案。
  △ 湖北杨嘉勋与杨鼎新债务涉讼声请回復上诉案。
  △ 大理院民事决定十年抗字第二三五号:吉林石宝珊与马长寿因选举涉讼再抗告案。
  该案再抗告人:石宝珊。大理院决定为:“本件再抗告驳回。再抗告讼费用由再抗告人负担。……。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陈尔锡(印)、推事殷汝熊(印)、推事张式彝(印)、推事叶衍华(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庆(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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