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 |
7月7日(六月初三日),星期四上午十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劉雲桂與劉王氏因承繼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耿吉庭與劉爾銘因婚姻涉訟不服甘肅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郭如城與于得勝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牛永和等與單玉品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于永發與于得順因家產涉訟不服江蘇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公開宣告決定的案件:
△ 湖北李東瀛與李見之因當地涉訟抗告案。
△ 湖北楊嘉勳與楊鼎新債務涉訟聲請回復上訴案。
△ 大理院民事決定十年抗字第二三五號:吉林石寶珊與馬長壽因選舉涉訟再抗告案。
該案再抗告人:石寶珊。大理院決定為:「本件再抗告駁回。再抗告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陳爾錫(印)、推事殷汝熊(印)、推事張式彝(印)、推事葉衍華(印)、大理院書記官張逢慶(印)。」
-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