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八 |
△ 上告人纪又春对于安徽高等审判厅就纪又春诈欺取财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萧玉卿等对于广西高等审判厅就萧玉卿等窃盗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朱朝洪对于湖北第二高等审判分厅就朱朝洪强盗俱发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黄燦郎对于江苏高等审判厅就黄燦郎伤害人致死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鞠凤元对于黑龙江高等审判厅就鞠凤元吸食鸦片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唐子义对于湖南第一高等审判分厅就唐子义杀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许仁义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许仁义强盗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徐明亮对于江苏高等审判厅就徐明亮强盗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5月7日(三月廿七日),星期二下午二时,大理院刑事第一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上告人卢鹤琴等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卢鹤琴等伪造公文书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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