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八 |
△ 上告人紀又春對於安徽高等審判廳就紀又春詐欺取財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蕭玉卿等對於廣西高等審判廳就蕭玉卿等竊盜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朱朝洪對於湖北第二高等審判分廳就朱朝洪強盜俱發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黃燦郎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黃燦郎傷害人致死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鞠鳳元對於黑龍江高等審判廳就鞠鳳元吸食鴉片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唐子義對於湖南第一高等審判分廳就唐子義殺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許仁義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許仁義強盜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徐明亮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徐明亮強盜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5月7日(三月廿七日),星期二下午二時,大理院刑事第一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上告人盧鶴琴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盧鶴琴等偽造公文書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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