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七 |
△ 上告人寇李氏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寇李氏诬告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王思藻等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王思藻等营利略诱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张文发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张文发诬告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郭昌等对于河南高等审判厅就郭昌等共同诈财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云南新平县就王有仁窃盗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3月5日(二月十二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上告人张翊之等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就张翊之等诬告及诈财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胡智模对于浙江高等审判厅就胡智模诬告及诈财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汤守贵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汤守贵杀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贵州高等审判厅就任兴林杀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