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七

  △ 上告人寇李氏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寇李氏誣告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王思藻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王思藻等營利略誘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張文發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張文發誣告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郭昌等對於河南高等審判廳就郭昌等共同詐財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雲南新平縣就王有仁竊盜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3月5日(二月十二日),星期一下午二時,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上告人張翊之等對於四川高等審判廳就張翊之等誣告及詐財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胡智模對於浙江高等審判廳就胡智模誣告及詐財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湯守貴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湯守貴殺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貴州高等審判廳就任興林殺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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