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六 |
△ 上告人黄昌高对于浙江高等审判厅就黄昌高略诱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曹秉义杀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12月28日(腊月初四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上告人丁鸿林对于湖南高等审判厅就丁鸿林伤害致死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黄洞臣等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黄洞臣等营利和诱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刘金枝等对于安徽高等审判厅就刘金枝等营利和诱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赵元清对于云南高等审判厅就赵元清杀人未遂及过失伤害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湖北松滋县就刘大达聚赌营利及胁迫俱发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 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江西南城县就袁屎甏等便利脱逃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 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湖北荆门县就谭少海浮收款项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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