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六 |
△ 上告人黃昌高對於浙江高等審判廳就黃昌高略誘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曹秉義殺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12月28日(臘月初四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上告人丁鴻林對於湖南高等審判廳就丁鴻林傷害致死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黃洞臣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黃洞臣等營利和誘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劉金枝等對於安徽高等審判廳就劉金枝等營利和誘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趙元清對於雲南高等審判廳就趙元清殺人未遂及過失傷害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湖北松滋縣就劉大達聚賭營利及脅迫俱發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 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江西南城縣就袁屎甏等便利脫逃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 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湖北荊門縣就譚少海浮收款項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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