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六 |
△ 上告人刘庆林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刘庆林强盗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韩来毛对于浙江高等审判厅就韩来毛伤害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王大海等对于浙江高等审判厅就王大海等杀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张再兴对于江西高等审判分厅就张再兴诈欺取财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郭先耀对于江苏高等审判厅就郭先耀和诱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12月21日(十一月廿七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上告人陈蘅芬对于湖南高等审判厅就陈蘅芬杀人及妨害公务等俱发罪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查光华对于安徽高等审判厅就查光华伪造私文书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陈蔚对于浙江高等审判厅就陈蔚杀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胡振卿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胡振卿诈欺取财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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