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五

  △ 上告人利福如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利福如收藏危险物及诬告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邝商七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邝商七伪造私文书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任汝楫等对于山西高等审判厅就任汝楫等共同勒毙二命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陆全宝对于江苏高等审判厅就陆全宝强盗杀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陈志競对于浙江高等审判厅就陈志競诬告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9月30日(八月廿二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上告人王维炳对于湖南高等审判厅就王维炳私擅逮捕监禁伤害脱逃等俱发罪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王培钦等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王培钦等强盗及诬告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赵珣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赵珣杀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郎永魁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郎永魁伤害及诬告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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