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五 |
△ 上告人李连升对于黑龙江高等审判厅就李连升略诱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刘平香对于江西高等审判厅就刘平香杀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成治安伪造私文书之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上告人万四仔对于江西高等审判厅就万四仔在监脱逃未遂及伤害俱发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广东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梁丙等收藏鸦片烟之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6月2日(四月二十日),星期三上午九时半,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前直隶昌黎县知事郝继贞浮收粮税等之所为判决提起公诉一案。
6月3日(四月廿一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刑事第二庭开庭,公开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上告人冯光煜等对于浙江高等审判厅就冯光煜等杀人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李文氏等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李文氏等略诱之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