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五

  △ 上告人李連升對於黑龍江高等審判廳就李連升略誘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劉平香對於江西高等審判廳就劉平香殺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京師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成治安偽造私文書之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上告人萬四仔對於江西高等審判廳就萬四仔在監脫逃未遂及傷害俱發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廣東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梁丙等收藏鴉片煙之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6月2日(四月二十日),星期三上午九時半,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前直隸昌黎縣知事郝繼貞浮收糧稅等之所為判決提起公訴一案。

  6月3日(四月廿一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大理院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上告人馮光煜等對於浙江高等審判廳就馮光煜等殺人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上告人李文氏等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李文氏等略誘之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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