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该案上告人:吕德璜;被上告人:章铭山。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朱学曾(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三八号:张国材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康钧因欠款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张国材;被上告人:康钧。大理院判决为:“原判维持第一审判决将抵押房地交德昌源管业之部分撤销,上告人应还德昌源银二千五百两,如至期不付,应由德昌源将该抵押房地变抵,不足再由上告人如数补偿;有余即由德昌源返还上告人。上告人其他之上告驳回,诉讼费用仍由上告人负担。……。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朱学曾(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宣告决定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一〇一号:吴镜汀等对于福建高等审判厅就吴小铿与该抗告人因公款纠葛不服地方审判厅受理该案论令调息抗告案件所为一事不容再理撤销第一审命令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吴镜汀等,代理人:高穰(律师)。大理院决定为:“本案抗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朱学曾(印)、大理院书记官易国霖(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声字第三五号:周锡荣对于本院就该声请人与周颐氏因养赡涉讼案件所为终审之判决声请再审一案
该案声请再审人:周锡荣。大理院决定为:“本件由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声请调查再审是否合法及有无原因,如系合法并具备原因,应更为本案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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